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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仪器外借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18-10-09 15:56:17  浏览次数:

西北水资源与环境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外借仪器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发挥重点实验室服务我院师生科学研究的功能,提高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强化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的完好率,针对实验室部分仪器设备的出借使用和委托管理,明确出借方和借用方的责权利,经过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特制订《西北水资源与环境生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外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外借仪器范围及手续

1、关于出借仪器设备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可出借仪器设备仅限定为

1)由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给我实验室购置的部分仪器与设备。由课题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在本管理办法范围内。

2)公共使用性较差、可移动性较强或者需要在线使用的仪器。

仪器能否外借最终由重点实验室确定。

2、出借手续

12万元以下采用登记制,由借方提出,实验室管理人员建立借出档案;

2)对2万元以上的设备和仪器,借用方必须签订相关出借协议(详见附件)。由出借方和借用方共同对拟借用仪器及其附件进行清点,并填写借用仪器清单表(附件一)。

第二条 仪器借用期间出借方和借用方的责权利

1、出借方保证该借用仪器在签订本协议和交付给借用方时处于安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状态。

2、借用期间,借用方应妥善保管该借用仪器,尽相应的维护保养义务。该借用仪器的所有影响仪器正常运行的故障均由借用方处理。借用方负责仪器的运行、维护、维修等全部费用。

3、借用方负责该借用仪器的安全性、完整性并且仪器序列号S/N标签不得磨损、丢失、修改。

4、仪器借用期间,借用方负责做好仪器使用记录。借用期满,仪器和使用记录一起按时交还重点实验室。

5、借用方有义务和责任协助重点实验室完成所借用仪器有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有关部门检查工作。

6、在仪器借用期间,借用方不可私自外借给学院之外的人员使用。同时,在借用仪器期间有责任和义务经重点实验室同意,同本学院其他老师协调使用。

7、重点实验室将对外借仪器进行定期的跟踪调查,如果有不遵守管理规定和设备闲置的情况,重点实验室有权随时收回外借仪器。

8、仪器借用者只拥有设备优先使用权,其所有权和最终管理权仍归重点实验室所有。

第三条 借用仪器归还及续借事项

1、借用期满,借用方应按时将借用仪器归还出借方。

2、归还借用仪器时须先经由出借方检测仪器,确定按照借用时仪器详细信息如数归还,并确保仪器能正常运行。否则按照仪器或附件的正常残值予以赔偿。

3、借用期满,借用方如需续借,应当在本协议规定的借用期届满前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方,经出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否则出借方有权按照相关归还要求收回借用仪器,借用方同时履行和承担所有相关义务和责任。

4、出借期期限应为3个月至半年。逾期不履行续接手续者,除丧失续借权利外,尚需支付违约金一千元至五千元。实验室追缴收回仪器设备。如有仪器损坏,还须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条 违约与处罚

1、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按协议规定认真履约。

2、借用方应履行和承担协议中所有义务和责任,否则出借方将拒绝该借用方以后借用仪器。

第五条 其它

  1. 未尽事宜由借方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协商解决。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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